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0 - 11 - 16
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
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是排污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各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运行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控设施满足有关要求的条件下,可自由选择仪器设备合作方,生态环境部门无权干涉。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对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的管理行为,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违规干预企事业单位监测仪器设备选型行为的通知》(晋环监测函〔2020〕558号)文件,杜绝违规干预企事业单位监测仪器设备选型行为。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群众,如若发现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干预监测仪器设备选型行为的,可以向阳泉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组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检举,届时相关部门会查实处理。
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组举报电话: 0353-4208096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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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WANGZHANBIAOSHIMA:1403000042